参考案例 -(2025年)莫某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11-02 阅读次数:
莫某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6-1-356-003
关键词
刑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主观明知/隐蔽方式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底,被告人莫某接受“阿超”的雇请,同意帮“阿超”驾驶大货车给他人拉货。2019年5月3日,莫某通过“阿超”派过来的一名男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某停车场取得大货车钥匙、行驶证等,当日,莫某独自驾驶大货车离开平南县,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某停车场停放。同年5月10日14时许,莫某独自驾驶大货车空车离开岑溪市,于次日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某工业园区装货(空塑料筐),5月13日18时许,到达云南省德宏X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畹町镇某公司内卸货,23时许莫某入住畹町镇某商务酒店,5月15日9时许莫某退房,空车从瑞丽市畹町镇到德宏X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某公司装废旧品,当日23时许到达云南省保山市某商贸城内卸货。5月16日8时许,莫某空车从保山市开往云南省昆明市,20时许到昆明市某公司装一台鄂破机,后从昆明空港东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并沿G80广昆高速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方向行驶。5月17日14时许,莫某驾驶的货车从云南省广南县八宝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S320省道那坡县某砖瓦厂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大货车车厢前端夹层中提取到40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对毒品可疑物品进行称量,其中包装层数、材质、特征均一样的共有39包,净重共计39028.6克,包装不同的1包(内含两块方块状),净重共计701.4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有39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47.8%,1包(内含两块方块状)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71.7%和72.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桂10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莫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桂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莫某是否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及辩护人提出,莫某不知道其驾驶的货车上有毒品。
经查:其一,案涉毒品系在被告人莫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厢前端改装夹层铁板中发现的,需拿钥匙发动货车后掀起货车车头才能在夹层中装运毒品。莫某在平南县某停车场取得大货车钥匙后,从未说过其曾将钥匙给过他人或者钥匙曾经找不到。其二,被告人莫某驾车从云南省瑞丽市返回广西途中,全程走高速路,而从广南县八宝收费站下高速路走国道,正好绕开八宝收费站前方的高速公路富宁公安检查站和云桂交界处高速公路那桑公安检查站,不符合常理。其三,被告人莫某往返云南途中用雇主“阿超”所给的、他人名下的移动手机卡,而“阿超”用来与莫某联系的手机卡号码经查也是他人名下,双方用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卡号码联系不符合常理。其四,被告人莫某供述其是受雇佣揽货,但是其仍不断通过货车APP软件揽货,这与其供述自己是受雇开车矛盾;莫某供述其受雇于“阿超”开货车,将得到15%的运费作为酬劳,过路费和油费由“阿超”报销,但其未能提供所有的过路费及油费票据,无票据自然也就无法向阿超结算提成,故其供述明显不合理。
综上,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在无证据证明受蒙骗的情况下,莫某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且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而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且与汽车交付人“阿超”分别用非本人名下手机卡联系,足以认定莫某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知道驾驶的汽车上有毒品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桂10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莫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桂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中的“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输物品,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从所运物品中查获毒品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无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依法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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