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2025年)尹某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12-06 阅读次数:
尹某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成员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尹某德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廖某伟、
肖某强、李某亮、李某均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开设多家赌场。2016年4月 ,尹某德又纠集被告人龙某华等人在大足区成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收债。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大足地区赌场行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扩大组织影响、树立非法权威,尹某德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城区、龙水镇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 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收债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 人尹某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廖某伟、肖某强、李某亮、龙某华、 李某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刘某君、曾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7月,被告人尹某德安排被告人肖某强、林某禄及张某(已判 决)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开设赌场,安排人员到该赌场站岗放哨、洗 牌、抽头,安排赌场向李某亮等人发空饷。因肖某强社会威望不够,尹 某德为予扶持,在该赌场占股一个月。至2018年5月,肖某强、林某禄等 人先后在龙水镇望河楼、老糖厂和滨河路等地以打“马股”的方式开设 流动赌场。其间,自2015年5月起,肖某强安排被告人曾某代为照看赌场 ,林某禄安排朱某珍(已判决)负责管理赌资、账务。该赌场抽头渔利 共计人民币415万元(币种下同),用于分红、支付工资、赔偿金和缴纳罚款等。为打压竞争对手,林某禄安排肖某强的“小弟”唐某檐(已判 决)到周围赌场滋事。2017年3月20日晚,唐某檐来到被害人胡某秀位于 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的赌场,推打胡某秀,致其右侧五根肋骨骨折,损 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肖某强、林某禄为平息事端用赌场资金赔 偿胡某秀0.6万元。
被告人尹某德等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渝0112刑初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 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 权利三年;被告人林某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尹某德等人不 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
(2020)渝01刑终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林某禄提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第一,林某禄从到案到庭审结束,从未说过其是谁的“小弟”。其已年过半百,和尹某德相差近十五岁,组 织成员大多为80、90后,其不可能去做谁的“小弟”。其与尹某德一伙 人没有关系,只是共同开设赌场。第二,在案证据中,与林某禄关系最为密切的被告人肖某强的供述证明,林某禄不是其“小弟”,二人只是一起开设赌场,并无其他共同违法犯罪行为;在案以尹某德为首的其余被告人、相关被害人以及证人的言词证据中,亦未有人提及林某禄系谁的“小弟”,平时有跟谁一起“混社会”。与林某禄的说法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第三,在案证据证明林某禄与肖某强等人共同开设赌场期间 ,二人分工明确:肖某强等人负责赌场的“安全”问题,林某禄负责赌场的其他管理事项,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益,仅为合作关系。第四 ,全案中,林某禄仅实施了与肖某强等人一起开设赌场,以及为开设赌场安排他人扰乱周围赌场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参与或实施由以尹某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综上,被告人林 某禄只是与被告人肖某强合伙开设赌场及为开设赌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其既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被告人尹某德、肖某强等人的领导和管理,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依法认定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在组织中是否处于相对固定的被领导 、被管理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未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共同实施特定犯罪活动的,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可按其实施的特定犯罪活动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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