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第1594号]黄某受贿案-原始股交易型受贿及数额的认定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12-12 阅读次数:
刑事审判参考(2024.6 第13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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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4号]黄某受贿案-原始股交易型受贿及数额的认定
二 、主要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获取上市增值利益的行为如 何定性?
(2)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后,公司不定期按比例无偿 配股,配股获利部分是否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三 、裁判理由
(一)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获取上市增值利益的 行为构成受贿罪
长期以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购买请托人非对外公开发行的原始股,公司上市后获取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 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行 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 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的规定,行为人出资购买原始股,不是无偿收 受财物,因此购买原始股获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的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其购买原始 股的目的就是上市获利,故其在原始股上市后获取上市增值利益本身就是权钱交易的结果,获得的增值利益属财产性利益范畴,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 利益并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获取上市增值利益的行为是受贿行为,主要 理由是如下。
第一,股票的价值包含股票即时的市场价值和股票附随的分红、上 市增值等价值。在《纪要》发布的年代,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对于财物的理解尚未扩展至财产性利益,股票分红、上市增值等价值并未被充 分注意。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即“财 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 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 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因此,对《纪要》的理解也应该随 之转变,行为人支付的价格仅仅是原始股即时的市场价值,对附随价值 行为人仍属于无偿收受。
第二,原始股上市增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期待利益。随着社会的 发展进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更新迭代,以投资和市场行为掩盖以 权谋利本质的受贿犯罪手段并不鲜见。为有效应对新类型受贿行为,有 必要在法条的文义范围内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上市增值利益具有客观性,是一种物质利益,且该增值利益在股票上市 后即可折算成货币,亦在财物的解释范围之内。
第三,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客观上,黄某是在四川 A 公司为拓宽广西市场而请托其予以 关照的背景下,以妻子钟某玲名义购买非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原始股,黄 某取得上市增值利益是其本不应当也无能力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实质上 是四川A 公司对黄某支付的权力对价。黄某支付股本金的行为只是掩盖 利益输送的手段和形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主观上,根据黄 某与相关证人的陈述,四川A 公司提出黄某可购买原始股时,告知了公 司正筹划上市,上市后原始股会大幅增值,公司发展势头好,即使暂时 未上市也不会亏损。可见,双方对于将原始股附随的上市增值利益作为 行贿与受贿的对象有清晰、明确的认知,上市增值等可期待利益正是黄 某所追求的权力对价,行贿与受贿双方已达成合意。因此,黄某的行为 符合受贿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原始股后,公司不定期按比例无偿配股,配股获利部分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本案中,黄某购买了原始股10万股,四川 A 公司根据公司运营情况 增资扩股,不定期按比例为股东无偿配股,钟某玲名下的持股数值增加 至673926股,黄某的犯罪数额是否包含无偿增配的股权对应的获利?我 们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是“无偿增配的股份”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 益”之间有无关联。客观上,黄某利用职权为四川A 公司谋取利益并非 按次数计算,而是长期持续的。在此期间,四川A 公司根据营销情况无 偿为黄某配股依然是一种给权力支付的对价,“无偿增配的股份”与“利 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性依旧存在。主观上,黄某认识到 “无偿增配的股份”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关联性。黄某利用 职务便利为四川 A 公司谋取利益,知道自己获得原始股的手段并不正当, 且随后还作为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审核的专家领导之一,在广 西 A 农机公司后续每年申报的代销农机机具进入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选型上都给予了关照,黄谋对原始股后续产生的配股与自己职务行为的 关联性有认知。故本案应将抛售黄某妻子名下所有股份,扣除股本金、 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后,实际获得的611.500375万元,认定为黄某受贿 的数额。
综上所述,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购买原始股获取上市增值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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