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2021)湘0423刑初231号李某某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1  阅读次数: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423刑初231号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衡山检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通过社交软件“卡农”APP加入了“华为贷”QQ群,群里有人发布收购银行卡用于“跑分”的信息。经过私聊,对方与李某某1约定每张银行卡1000元/天的租金,并为李某某1订好飞往厦门的机票。2021年8月1日,李某某1到达厦门指定宾馆,被告人李某某1明知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存在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可能,仍于次日提供了卡号为6216××××2366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22××××91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3100的交通银行卡给对方用于“跑分”,并获得报酬3200元。经XX部反电诈平台查询,2021年8月2日至8月3日,李某某1上述3张银行卡跑分进账总流水182万余元,其中539248.21元直接关联39起网诈案件。

被告人赵某某2在2021年7月高考后经朋友周玉斌(未到案)介绍,得知周玉斌的微信好友“旭旭”(未到案)以1000元/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明知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存在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可能,赵某某2和周玉斌为卖卡赚钱,仍按对方指示到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及U盾,并于7月20日左右坐车到达北京市通州对方指定地点,赵某某2将办理的卡号为6217××××289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对方用于跑分走账。经XX部反电诈平台查询,2021年7月29日至8月2日,赵某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跑分进账总流水83万余元,其中313161元直接关联22起网诈案件。

衡山籍被害人文某于2021年7月29日至8月1日被电信诈骗份子以诱导缴纳“贷款违约金”的方式诈骗30800元,其中6800元转入被告人李某某1尾号为2366的中国银行账户,8000元转入被告人赵某某2尾号为289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被告人赵某某2于2021年8月28日被北京市XX局抓获,202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21年9月1日被衡山县XX局民警送至衡山县看守所执行拘留;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1年8月31日被浙江省嘉兴市XX局抓获,2021年9月2日被衡山县XX局民警送至衡山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银行卡流水详单、研判报告、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文某等60名被害人的陈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赵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3、追缴被告人李某某1违法所得32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肖 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资衍黎

书 记 员  周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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