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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2刑初2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7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202刑初23号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部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淑艺、梁家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北省冀东监狱支队中心医院院长(以下简称四支队中心医院院长)、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中心医院院长(以下简称第四监狱中心医院院长)、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五监区监区长(以下简称监区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为服刑人员在办理离监就医、保外就医、调整监区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6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受罪犯魏某朋友孙某的请托,利用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魏某在安排外诊手术、保外就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罪犯魏某朋友孙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2011年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杨某妻子张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四支队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安排外诊检查、办理保外就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武玉明朋友朱某1的请托,利用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武玉明优先安排保外就医并成功办理,收受朱喜凤所送人民币10万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王宝军妻子滕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王宝军办理离监就医、保外就医提供帮助,收受滕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5、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罪犯黄玉东妻子裴某的请托,在黄玉东办理离监就医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8月前后、2017年春节前、2017年9月前后、2018年春节前后、2018年8月前后,分5次收受裴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3万。

6、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罪犯张宏图妻妹李某1的请托,将按照监狱规定集中到六监区管理的张宏图调回五监区,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任职履历等书证,证人朱某2、高某、孙某、李某1、朱某1、窦某、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北省冀东监狱支队中心医院院长(以下简称四支队中心医院院长)、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中心医院院长(以下简称第四监狱中心医院院长)、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五监区监区长(以下简称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他人请托,为服刑人员在办理离监就医、保外就医、调整监区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受罪犯魏某朋友孙某的请托,利用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魏某在安排外诊手术、保外就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罪犯魏某朋友孙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2011年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杨某妻子张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四支队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安排外诊检查、办理保外就医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武玉明朋友朱某1的请托,利用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武玉明优先安排保外就医并成功办理,收受朱喜凤所送人民币10万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罪犯王宝军妻子滕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王宝军办理离监就医、保外就医提供帮助,收受王宝军亲家窦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5、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罪犯黄玉东妻子裴某的请托,在黄玉东办理离监就医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8月前后、2017年春节前、2017年9月前后、2018年春节前后、2018年8月前后,分5次收受裴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3万。

6、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监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罪犯张宏图妻妹李某1的请托,将按照监狱规定集中到六监区管理的张宏图调回五监区,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对李某某立案调查。2018年10月16日,经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坦白收受魏某通过其朋友孙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为服刑犯杨某、武玉明、王宝军、黄玉东、张宏图在办理外出离监就医、保外就医、调整监区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上述服刑犯亲友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37.3万元的问题。

再查明,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953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姜某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3470元,合计人民币67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李某某两次收受服刑犯魏某朋友孙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3月孙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南堡开发区东苑小区门口见面,在孙某车内,孙某称服刑犯魏某想离监就医,希望能够帮帮忙。下车时孙某将后座装有现金的手提袋给被告人李某某,到家后被告人李某某发现是人民币10万元,并将其放至东苑小区主卧室南边阳台的柜子里。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将该10万元借给大学同学刘某。第二天早上,孙某约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东苑小区门口的车上见面,将一白色手提兜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李某某发现是人民币20万元,回家后将20万元交给妻子姜某。

(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下午,司机高某打电话称魏某在监狱里有病需要花钱,需要30万元。朱某2从唐山津西矿业有限公司的保险柜里拿出30万元现金将其交给司机高某。2014年4月,司机高某称孙某的流动资金不够,需要40万元周转,通过高某将40万元给孙某,孙某打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过了一段时间,孙某称在监狱又花了20万元,要求将40万元的借条换成20万元的,20万元的借条在司机高某手中。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在监狱收废品时服刑犯李某2说服刑犯魏某离监就医的事情还是得找找,有人会准备30万元。过了几天,自称魏某司机的高某打电话与孙某联系,将装有30万元的白色无纺布手提兜交给孙某。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傍晚孙某将装有10万元的手提兜在东苑小区门口的车中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经过一晚上的思考,第二天早上又将剩下的20万元在东苑小区门口的车中送给被告人李某某。过了半个多月,再去监狱收废品时,孙连生和服刑犯李某2、魏某说被告人李某某挺黑,魏某说再给20万元,李某2说这20万元在建筑队的账上出,后在李某2的会计薄海涛处拿了20万元。因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说钱不够用,自己就将20万元还账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12月左右,刘某曾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李某某将装有10万元的袋子在中医医院交给刘某。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孙某来监狱收废品时,李某2说因魏某的病情严重,期望能够找李某某帮忙。孙某称出去看病、保外就医有难度,所以李某2和魏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李某某30万元。后来,魏某告诉李某2已通过司机高某将钱给了孙某。又过了段时间,孙某来收废品时,称李某某挺黑,当时魏某决定再送20万元。因在服刑期间,我曾经让孙某向魏某的妻子朱某2借款40万元,当时我就说这20万元从建筑队拿,我就安排孙某从我建筑队的会计薄海涛手里拿了20万元给李某某送过去。

(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在监狱服刑的魏某通过监狱的亲情电话告诉高某从朱某2手中拿30万元,转交给一个叫孙某的人,并将孙某的电话号码给高某。自朱某2处拿了30万元后,打电话与孙某联系见面,之后高某将装有30万元钱的无纺布手提兜给孙某。

(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左右的一天,经李某2的介绍认识来医院收废品的孙某,期望通过孙某的帮忙找到李某某,争取离监就医。经与李某2商量,准备通过孙某给李某某送30万元。魏某通过监狱的亲情电话联系司机高某,让高某找朱某2要30万元,魏某治病找人帮忙用,钱准备好了给孙某送去,并告诉孙某的手机号码。过了一段时间,孙某又去监狱收废品,孙某说李某某挺黑的,当时魏某就决定再给李某某送20万元。李某2说这20万元在建筑队出,因为李某2在监狱服刑期间曾经让孙某向朱某2借40万元,这样李某2就欠魏某20万元,当时魏某表示同意。

(8)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3、4月份,李某某曾给过20万元,让其保管。这20万元开始的时候就在家里的柜子里放着,后来陆续将这些钱与工资存入姜某名下的工商银行(约15万元)和农业银行(约5万元)的定期存折里。

2、被告人李某某三次收受服刑犯杨某妻子张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季,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杨某的妻子张某。张某打电话给李某某称有点事,约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里见面。进门后张某将手里的布兜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希望能够为杨某办理保外就医,让杨某出去治病。张某走后,李某某打开发现是20万元人民币,将其放在东苑小区主卧阳台的柜子里。这20万元,在2014年至2015年间给姜某治病花费大约5万元,在2016年姜贶明去世支付了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5万元。剩余10万元将其放××区主卧床头柜的抽屉里。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3月份,通过了解知道办理保外就医必须通过第四监狱中心医院开具的一个材料,证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最后才能逐步办理,所以通过前妻张某给李某某送20万元。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季的一天,到第一监狱探视杨某的时候,杨某说病情有点严重,想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后经过朋友认识李某某,之后打电话和李某某联系,在李某某南堡开发区东苑小区的家里见面。张某将20万元装在盛酒的无纺布提兜里,到李某某家里后,将钱放在李某某家的茶几上。

(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因父亲姜贶明在湖南长沙湘雅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去长沙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都是李某某花的。住院一个多月的时间,姜贶明因病去世,李某某花了部分丧葬费,这些费用大概在5万元左右。2014年和2015年,姜某因手术先后在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和唐山市协和医院住院,这两次住院的住院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都是李某某花的,两次住院的费用总计在5万元左右。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丈夫姜贶明在湖南长沙湘雅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姜某和李某某在湖南长沙陪同大约1个月多的时间,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都是李某某花的。姜贶明因病去世后,一部分丧葬费也是李某某花的。但是具体数额并不清楚。

3、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服刑人员武玉明的朋友朱某110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因其带队带着武玉明去唐山工人医院检查时认识武玉明的朋友朱某1。朱某1称武玉明的病情严重,让李某某帮忙办理保外就医。之后,李某某安排武玉明在唐山工人医院住院做手术,并办理了保外就医。2018年4月的一天,朱某1打电话说想和李某某待会,后定在南堡开发区办公楼东侧见面,之后朱某1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将李某某送到家。在家楼下李某某将小储藏室的门打开后,朱某1从车上拿下一兜啤酒和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至小储藏室后就走了。黑色塑料袋里是10万元,李某某将这10万元后放至××区。

(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因武玉明外出到唐山工人医院就医时,朱某1认识了李某某,之后慢慢熟悉。2018年4月的一天,朱某1打电话给李某某说待会,约在南堡开发区办公楼东侧见面。见面后,朱某1说李某某在为朋友武玉明办理外诊住院、做手术和及时办理保外就医的这些事上没少费心,拿了点东西。朱某1在李某某的指引下开车到一个小区,李某某将储藏小房打开后朱某1将一兜啤酒和一个黑色塑料袋放进去后就走了。朱某1未将送钱的这个事告诉武玉明以及其妻子杨士君,只和杨士君说送给李某某几瓶自己酿的啤酒。

4、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服刑犯王宝军的亲家窦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底的一天,王宝军的妻子滕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说把王宝军的相关病例材料给李某某,告诉李某某在南堡的一家连锁酒店见面。到酒店后,一共两个人在屋里,一个是滕某、一个是亲家窦某,之后滕某说王宝军的病情很严重,希望能够到外边医院治疗,最好能够办理保外就医。窦某开车将李某某送到东苑小区家楼下后,送给李某某一个装有酒的手提袋。窦某走后,李某某打开袋子看了有两瓶酒和3万元现金。后来李某某将这3万元从东苑小区楼下的储藏室放至××区。

(2)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底的一天,滕某对亲家窦某说,王宝军的病很严重,去找找李某某。到了南堡开发区,因为天已经黑了,就在七天连锁开个房间等李某某。李某某到了之后,滕某和李某某说王宝军的病情严重,期望能到外边治疗,争取办理保外就医。之后窦某拿着准备好的装酒的袋子(里面有两瓶酒和3万元)送李某某下楼。

(3)证人窦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底的一天,滕某说因王宝军的病很严重,一起去看看李某某,争取能到外边的医院治疗。到了南堡开发区,因为天已经黑了,就在七天连锁开个房间等李某某。李某某到了之后,滕某说王宝军的病情严重,期望能到外边治疗,争取办理保外就医。窦某开车送李某某回家,停车后窦某将装酒的袋子(里面有两瓶酒和3万元)递给李某某。

5、被告人李某某五次收受服刑人员黄玉东的妻子裴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3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因黄玉东患病去唐山工人医院就医时认识裴某。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裴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东苑小区门口见面,之后裴某给李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3000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在监狱会见区的裴某车上,裴某给李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2017年8、9月的一个下午,裴某与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东苑小区门口见面,裴某给李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裴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东苑小区门口见面,裴某给李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裴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东苑小区的家里见面,见面后将黄玉东在工人医院的检查结果给李某某看并咨询黄玉东的病情问题,临走时放在茶几上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裴某合计送的2.3万元,在平时的生活中已经用于朋友人情往来以及家庭日常开销。

(2)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丈夫黄玉东服刑后在唐山市工人医院就诊时与李某某认识。因黄玉东的病情严重,需要再次外出就诊,于2016年8、9月份提前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东苑小区家门口见面,裴某将提前准备好装有3000元的信封给李某某。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裴某去监狱探视黄玉东,探视完毕后,刚好看到李某某下班,裴某就喊李某某上车,说了说黄玉东的病情,之后将装有5000元的信封给李某某。2017年8、9月份,因当年还没有安排外出就诊,裴某提前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东苑小区家楼下见面,说说黄玉东的病情很严重,期望到外边会诊,之后将装有5000元的信封给李某某。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裴某去探视黄玉东前,提前给李某某打电话约好在东苑小区家楼下见面说拜个晚年,之后将装有5000元的信封给李某某。2018年8月,提前打电话给李某某约好在东苑小区的家里见面,到家后裴某拿出黄玉东在唐山工人医院的检查结果,临走时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茶几上。

6、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服刑人员张宏图的妻妹李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李某1打电话给李某某约好在东苑小区家中见面,李某1给拿了一箱水果,说是为了表示张宏图从六监区调回五监区。临走时,李某1告诉我,水果一定要自己留着吃。等李某1走后,打开水果箱,发现里面放着2万元。李某某将2万元钱放在东苑小区家中主卧室的床箱里。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张宏图是姐姐李文艳的丈夫,2018年8月,为感谢李某某在张宏图调整监区方面提供帮助,与其约好在东苑小区的家中见面。李某1给李某某拿了一箱水果,水果箱里提前放了现金2万元,临走的时候,李某1告诉李某某水果一定要自己留着吃。

7、其他证据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被告人李某某的公务员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任职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丁化大

审 判 员 韩 丽

人民陪审员 陈新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剧小湘

书 记 员 于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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