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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4刑初399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8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冀0684刑初399号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常来、王金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初,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JS4项目部进驻定兴县李某7,被告人赵某某时任李某7党委书记。为争取工程项目的开展能得到乡政府支持,保证施工顺利进行,2013年3月,项目部经理宁某和党支部书记宋守君在李郁庄乡政府赵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某人民币7万元。事后,赵某某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各村配合施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并安排乡党委副书记徐某负责做好村民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亲笔陈述材料,证人宋某1、宁某、袁某、刘某1、徐某、李某1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发票以及定兴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时任定兴县李某7党委书记,在与定兴县河北昌利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2交谈时,提到想买辆私家车。同年8月初,赵某某在河北昌利农业园收受刘某2给予的两张农行卡,共1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10日,赵某某以赵某1心之名义将该款用于购买雪佛兰迈锐宝轿车,总价款人民币15.99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亲笔自述材料,证人刘某2、葛某、梁某1、赵某1心的证言,相关农行卡交易明细,购买机动车的相关资料,河北昌利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郁庄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5年,保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2为了公司垫付的土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返还,遂找到李某7党委书记即被告人赵某某帮忙,赵某某表示同意。同年9月,李某2在定兴县教育局家属院门口送给赵某某人民币3万元。事后,赵某某就此事跟乡财政所所长金某打招呼。2016年5月18日,在县财政未将款项拨付到位情况下,金某从乡财政所将土地补偿款先行给予拨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自述材料,证人李某2、金某、张某、郑某1、郑某2、李某3的证言,定兴县财政局的请示、记账凭证、划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保定永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时任定兴县副县长,分工负责与县人民武装部联系。2017年8月,河北浩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法人田某1提出亲戚甄某2参军去向不好,希望赵某某帮忙找县武装部调剂一个理想去向,并送给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事后,赵某某给时任县武装部政委韦某打电话,让其安排甄某2参军去野战军。同年9月,甄某2入伍分配到新疆步兵11师32团。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亲笔自述材料,证人田某1、韦某、甄某1的证言,定兴县人民武装部的兵员去向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7年8月,定兴县政府为迎接旅发大会,决定在本县京港澳高速出入口建一个雕塑。时任定兴县副县长的被告人赵某某将该工程交给由同学温某任职的定兴东某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4)承建,工程造价人民币140多万元。同年9月,工程竣工。2018年2月12日,定兴县北田乡政府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人民币。2月21日,温某为感谢赵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给予的帮助,到赵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亲笔自述材料,证人温某、李某4、田某2、韩某、赵某2的证言,另有温某所持有的农行卡交易明细、东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定兴县北田乡财政所汇款凭证、借款协议、单位借据、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定兴县承办首届保定市旅游业发展大会的工作方案,定兴东某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温某的任职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7年9月28日,定兴县旅发大会执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乡镇补办旅发大会相关项目招投标手续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定兴县副县长并分管某新局的职务便利,打电话给同学宋某2,询问其管理的河北易通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否愿意做旅发大会招标代理业务,宋某2表示愿意并请赵某某予以帮忙。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员田某3介绍给定兴县文广新局副局长瞿某,并指定该公司代理项目招标。2018年3月,为感谢赵某某给予的帮助,宋某2送给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自书交代材料,证人宋某2、瞿某、李某5、田某3、宋某3的证言、河北易通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营业执照及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另有定兴县关于旅发大会相关报告、批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定兴县李某7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李郁庄乡古庄营村原党支部书记田某4的请托,帮助其弄虚作假当选定兴县政协委员、协调京石改扩建工程JS4项目部将项目经理部和拌和站选址在古庄营村附近、协调其承揽JS4项目部所占土地复垦工程、协调其向JS4项目部供应砂石料,为田某4谋取利益。

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让田某4为自己支付红木家具款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8月初,赵某某在与田某4一起吃饭时,提到自己要买辆车,让田某4支持下。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购买雪佛兰迈锐宝轿车时给田某4打电话,让其转账5万元,田某4遂让儿子田某5向赵某某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2017年10月,因田某4案发畏罪潜逃,赵某某害怕受到牵连,遂将5万元退还给田某4妻子杨某。

2016年2月,因之前为田某4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赵某某遂打电话以要用钱为由向田某4索要,后在李郁庄乡政府的办公室里,收受田某4送去的人民币20万元。2016年8月,定兴县领导班子准备换届,赵某某想提拔为副县级干部,准备向时任定兴县委书记王某行贿。赵某某遂以母亲住院为由向田某4索要款项,田某4即安排田某5到定兴县恒源御景小区送给赵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8年春节后,因组织正在调查田某4案所涉及的党政干部,被告人赵某某遂将上述40万元交给外甥史某1让其办张银行卡存起来,史某1遂以妻子史某2之名将款存于一张中国银行卡。之后,赵某某将该银行卡退还给田某4之妻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赵某某的自书陈述材料,证人田某4、杨某、田某5、李某6、王某、史某1、史某2、宁某、刘某3、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赵某某所购家具照片及其辨认笔录;定兴县京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文件、报告,复垦协议书及JS4项目部向李某7财政所付场地复耕费210万元的凭证,定兴县古庄营村、付家庄村、张百户营村以及田某5收场地复耕费的凭证,另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定兴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定兴县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人选推荐考察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

1、中共定兴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中共定兴县委任免通知,定兴县人民政府调整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干部身份和职务。

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保定市纪委监委第十八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说明,证实赵某某亲属于2018年9月28日主动退出涉案款12.5万元。

4、保定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和银行回执,证明对史某2中国银行卡(62×××15)上的款项400351.7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主动部分退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永红

审判员  何志刚

审判员  郭艳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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