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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8刑初12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8  阅读次数:

​案由 滥用职权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冀0708刑初12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将本案的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予以准许。2018年6月22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本案审理。2018年9月14日,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予以准许。2018年11月12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刚、马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方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3年至2011年担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通过召开副科以上干部会议的形式,违法决定,指使处长地乡政府财政所所长郭某2(另案处理),会计闫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报项目资料,通过不实施或实施一部分项目等手段,截留、套取扶贫架子牛、周转棚节水蔬菜、恒温库建设等56个项目的国家专项资金共计5917973.25元归入单位“小金库”。处长地乡专项资金“小金库”除915111.58元用于项目支出,104330元用于报销王某某个人开支外,共计4795201.54元国家专项资金没有用于项目建设,而是用于解决本单位日常办公开支、经费协调、发放福利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贪污事实

1、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即将调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担任政府副县长之际,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处长地乡宣传委员闫某,在保管的专项资金“小金库”中报销个人费用104330元,后此款转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王某某将此款非法占为己有。

2、2011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即将调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担任政府副县长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为冲抵其任职期间在郭某2保管的经费账中的个人借款21万元,提供了1月份、3月份的考察费等虚假票据,指使郭某2入账冲抵个人借款。郭某2认为王某某签字的1、3月份票据在10月份下账不合适,经请示王某某同意,虚开了一张21万元的煤款发票,将2011年1月份真实购买煤的发票撤出,用其虚开的购煤发票经王某某签字后放在10月份账目中入账,并将王某某提供的1月份、3月份虚假票据分两个月下了账,用来抵顶1月份撤出的票据,致使21万元借款被王某某非法占有。

(三)受贿事实

2009年—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康保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邢某1等9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收受康保县海河蔬菜合作社负责人邢某1,为感谢其在解决合作社项目用地事宜上对他的帮助和日后继续照顾所送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山东西森马铃薯公司康保项目部经理梁某1,为了感谢其在解决公司项目用地事宜上对他的帮助和日后继续争取项目所送人民币2000元;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山东西森马铃薯公司康保项目部经理梁某1,为了感谢其在解决公司项目用地事宜上对他的帮助和日后继续争取项目所送人民币3000元;两次共计收受人民币5000元。

3、2015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收受康保县从事打井作业人员曹某,为了感谢其在承揽打井工程上对他的帮助所送人民币10万元。

4、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收受康保县处长地乡政府干部牛某,请求其帮助提拔副科级干部所送人民币10000元;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康保县处长地乡政府干部牛某请求其帮助提拔副科级干部所送人民币20000元;两次共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5、2010年国庆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康保县处长地乡农经站会计贾某1,请求其帮助自己转合同工所送人民币10000元。

6、2012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康保县处长地乡大囫囵村书记贾某2,请求其帮助自己女儿调动工作所送人民币20000元。

7、2014年年底和2015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怀来县星光无限图书店负责人白某,为了感谢王某某给他在康保县造林工程上的帮忙分两次所送人民币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

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康保县老嘎苦苣菜农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1,为感谢王某某给他们合作社提供帮助所送人民币20000元。

9、2009年秋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康保县处长地乡政府王某3,找王某某为他妹妹安排工作所送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31433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辩解意见如下:⑴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专项资金的出处,不是扶贫的到户资金,是争取来的农业资金。出现截留套取资金的原因,一是乡里经费紧张;二是那个时代的社会环境以及漏洞所造成的,是集体决策的。⑵贪污罪。①报销104000元的票据,都用于公务,固定电话费过去乡里的干部都报销,其前任书记都报。当时由于紧张、受惊、思维不清楚,把这些钱说成是个人消费。1990年饭费的报销是失误。②在2011年9月底,其是副县长兼处长地乡书记,郭某2说(21万元)没有正式的票,开了个煤款的单子,上面有郭某2的签字。当时其大意没有想到后果,认为钱已经支出了,签了即可。没有想到郭某2说是其借款。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⑴被告人王某某及乡政府多年来违规截留小金库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⑵王某某涉嫌贪污31万元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⑶受贿罪。①王某3送20000元,案发很早以前返还给王某3,不构成犯罪。②贾某110000元,王某某多次要求退还,贾某1说等孩子办事处理,不构成犯罪。③山东马铃薯公司两次送5000元过节费,属于逢年过节人情往来,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④王某某收受邢某1过节费5000元,属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⑷起诉书指控的三个罪名事实中有很大一部分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⑸王某某在纪检部门及检察机关追究其滥用职权时主动交待受贿犯罪,应当以自首论。⑹本案中,王某某家属根据要求已经“退赃”31万余元,该笔款可以作为王某某受贿案的赃款处理。

辩护人提供了张家口市纪委、监察局的决定书、辩护人对张占喜的调查笔录、合影照片、处长地乡李二营村、王善村、西于发村、大青沟村、新城子村、炭头山村、脑包图村、大囫囵村、处长地村、夏家沟村、开地方村、三老汉村、十四股村、张万良村等几百个村民的请愿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3年至2011年在担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通过召开副科以上干部会议的形式,违法决定,指使处长地乡政府财政所所长郭某2、会计闫某采取虚报项目资料,通过不实施或实施一部分项目等手段,截留、套取扶贫架子牛、周转棚节水蔬菜、恒温库建设等56个项目的国家专项资金共计5917973.25元,用这些钱设立了单位“小金库”。专项资金“小金库”总支出5814643.12元,项目支出1015675.58元、康保县政府协调到忠义乡50000元、协调到康保县蔬菜市场办公室230000元、付康保县财政局国债资金20000元、代扣款75000元,用于报销王某某个人开支22559元,剩余4401408.54元专项资金均用于解决本单位日常办公开支、发放福利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康保县处长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王某某在副科级干部有关会议上提过,处长地乡争取了不少专项资金项目,乡里把专项资金项目的钱拿出来,用于乡里的日常开支,解决人员工资,顺便给大家发定点福利,当时乡里困难,大家没有提反对意见。项目以乡政府名义申报,乡长也清楚,具体资金套取都是由财政所郭某2、高某1和闫某负责的。

2、证人李某2(2005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副乡长)、王某1(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副书记、人大主席)、郭某1(1998年3月至2007年10月历任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杨某1(2003年3月至2005年3月历任副乡长、党委副书记)、阴河(2006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武装部部长)、陆某(2002年4月至2016年3月任副书记)的证言与韩某的证言一致,可相互印证。

3、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在2000年至2011年王某某担任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处长地乡的专项资金项目由书记和乡长直接主管,由其、闫某、高某1具体实施。最早的几个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手续由高某1负责,从2004年11月开始,闫某负责项目的申报和拨付手续,申报手续都是伪造的,让这些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目的就是截留套取专项资金。乡里的“小金库”是王某某让设的,王某某说“这些专项资金,你单独做一个账本,用于咱们乡里消费”。共套取了56个项目的专项资金5917973.25元。其和闫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套取的专项资金放到乡里财政所预算资金以外的小金库里,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用于办公花费和各种日常开支。56个专项资金项目,42个项目有申报资料,其余14个项目,保管不善,申报材料丢失了。其负责32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有申报材料的21个,没有申报材料11个;闫某负责24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有申报材料的21个,没有申报材料3个。小金库开支由王某某和历任乡长负责。56个项目中有12个项目的资金用于了项目建设,其与闫某保管专项资金的项目各有6个项目的资金共计1390675.58元用于项目建设。其保管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项目有:①2002年扶贫处长地架子牛项目资金23万元,根据县统筹整合转给康保县蔬菜市场管理办公室;②2008年夏家沟周转畜舍扶贫项目资金中的3万元;③2003年圈舍建设项目资金中488815.58元;④2004年恒温库项目资金5万元,根据县统筹整合转给了忠义乡政府;⑤2000年至2001年草籽田补播费项目资金中的226500元;⑥2004年小水开发项目资金中75000元为代扣款,付财政局国债资金20000元。闫某保管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有:①2011年一退还双资金中的1125元;②2011年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的168671元;③2005年至2009年一退还双资金中的6000元;④2009年错季蔬菜专项资金80000元,用于张万良村和李二营村打井;⑤2010年生态效益管护费、抚育费项目资金中9500元;⑥2005年周转羊扶贫资金中的5064元,用于养殖保险费。

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底至2011年8月份,经王某某主持召开的乡党委会议决定,由其担任财政所专项资金项目会计,与郭某2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材料的整理、收集、手续的跑办和24个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郭某2负责填写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处长地乡的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由书记王某某和乡长直接主管。许多项目都是项目主管单位直接联系王某某,有一些项目是王某某争取下来的,直接安排其与郭某2去实施。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联系相关人员,编造项目实施合同,开具相关发票,编造各种表格、找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制作虚假的开支账目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人都是名义上的,都是王某某指派的,王某某指派谁,其与郭某2就将项目实施人写成谁。然后再联系项目实施人,要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或存折,将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报给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这些银行卡或存折,一般由其保管,极少部分由郭某2保管。王某某在一些会议上说过,乡里自收自支人员比较多,财政经费不足,可以套取点项目资金,当时参会人员没人反对。乡里的小金库是王某某让其和郭某2设立的。其和郭某2分别保管一部分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专户上的钱一般由郭某2保管,其保管项目实施人的银行卡或存折上的钱。小金库开支,一般只需要书记或乡长签字同意就行。小金库里的钱,有一些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有一些是书记或乡长直接报的账,钱花在哪里其不清楚。平时乡里干部开支报账,会找书记、乡长签字,然后报账人员找其或郭某2拿钱,其和郭某2就从银行卡或存折里取出现金交给报账人员,报账单由其和郭某2保存。从2000年至2011年,处长地乡一共有56个专项资金项目。其担任项目会计后,参与了46个专项资金项目。其按照王某某的安排,伪造了这46个项目申报手续,参与套取专项资金4203773.25元,并直接保管了其中24个项目的专项资金2334499.75元。其参与的46个项目中,有10个项目的资金671860元用于了项目建设:①2005年至2009年一退还双资金中的6000元;②2011年一退还双资金中的1125元;③2011年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的168671元;④2009年错季蔬菜专项资金80000元,用于张万良村和李二营村打井;⑤2008年夏家沟周转畜舍扶贫项目资金中的3万元;⑥县里统筹让处长地乡把2004年5万元恒温库专项资金转给了忠义乡政府搞建设。⑦2010年生态效益管护费、抚育费项目资金中9500元;⑧2005年周转羊扶贫项目资金中的5064元;⑨2000年至2001年草籽田补播费项目资金中的226500元;⑩2004年小水开发项目资金中75000元为代扣款,付财政局国债资金20000元。

5、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3月至2004年1月任处长地乡财政所会计,其中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主要是协助做账,跑专项资金手续。2000年至2003年处长地乡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由郭某2和其负责,其记得有山区饮水工程项目、草籽田补播、建设资金项目、圈舍建设项目等。

6、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涉案56个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手续、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书证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自2001年至2011年期间,专项资金“小金库”包含56个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小金库”总收入5917973.25元,专项资金总支出5814643.12元,专项资金结余103330.13元。专项资金项目支出915111.58元,这些项目有2008年夏家沟周转畜猪舍扶贫建设项目中的3万元,2000年至2001年草籽田补播费项目资金中的226500元,2011年一退还双资金中的1125元,2011年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的168671元,2003年圈舍建设项目资金中488815.58元。项目外支出4899531.54元,其中招待费613088.1元、办公费300374.68元、税金165219.98元、培训费119123元、修缮费160556.5元、工资、补助等福利性支出742616.28元、交通费324456.41元、其他2474096.59元;其他项支出中备注:2004年小水开发项目资金中有75000元代扣款,付国债资金20000元;2010年生态效益管护费、抚育费项目资金,支出围栏费9500元;2005年周转羊扶贫资金项目,支出养殖保险费5064元;2002年扶贫处长地架子牛项目资金23万元,转给康保县蔬菜市场管理办公室。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13年4月起任处长地乡党委书记。当时乡里财政经费不足,自收自支人员比较多,各项开支、补助等经费不够,之前乡里一直有套取专项资金用于乡里开支的事。其担任书记后,在副科以上干部会议上提出套取专项资金弥补财政经费不足及由郭某2、闫某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意见,参与人员都没有提反对意见,最后由其拍板决定。其与乡长直接主管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的事,郭某2和闫某具体负责实施。每年县里都会给乡里一些专项资金项目,办公室会将项目文件给其看,有时候其也会主动去财政、发改、农口部门去争取一些项目。之后安排闫某和郭某2整理项目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闫某和郭某2两人编造项目假材料。材料中的相关发票是闫某或郭某2根据项目资金数额去税务局虚开的,其和乡长在这些发票上签字报销。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将项目资金转账到处长地乡专项资金专户或项目实施人账户。项目实施人都是名义上的,有的是其安排郭某2找的,有的是郭某2或闫某自己找的,但钱最终会回到乡里。通过以不做或者少做专项资金项目的形式,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形成小金库,资金由郭某2、闫某管理,资金的用途由其和乡长决定。

8、证人郭某2、闫某、邢某2、付振河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小水开发20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5年7月18日、2005年12月31日两次套取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小水开发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该项目没有实施,专项资金200000元全部放入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98609.73元,其中招待费6103元、办公费22509元、税金35155.23元、维修费36620.5元,交通费110元、其他98112元(保险100元、物质费3012元、付财政局国债资金20000元、代扣款75000元);专项资金结余1390.27元。

9、证人郭某2、闫某、翁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6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食用菌周转棚5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记账凭证、拨款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6年7月26日、2007年2月9日两次套取2006年脑包图食用菌周转棚项目专项扶贫资金50000元。该项目没有实施,专项资金50000元全部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50030.2元,其中办公费14350元、交通费5680.20元、其他30000元(付杨某2周转羊圈舍款30000元);专项资金超支30.2元。

10、证人郭某2、闫某、李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6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村)节水灌溉周转棚5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2006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十四股村)节水灌溉周转棚10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能繁母猪15650元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记账凭证、拨款材料、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6年7月26日、2007年2月2日两次套取2006年脑包图周转棚节水灌溉项目专项扶贫资金50000元;于2006年7月26日、2007年2月2日两次套取2006年十四股周转棚节水灌溉项目专项扶贫资金100000元;于2007年9月7日套取2007年能繁母猪项目资金15650元。上述三个项目均未实际实施,专项资金165650元全部转入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62020.65元,其中招待费32804.2元、办公费10844元、培训费2463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99177元、交通费8732.45元、其他8000元(执行费3000元、赞助费2000元、罚款3000元);专项资金结余3629.35元。

11、证人郭某2、闫某、杨某2的证言、康保县处长地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一退双还项目、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扶贫周转羊扶贫项目的申报材料、拨付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4年11月26日套取2004年一退双还资金31200元,于2006年9月4日套取2005年扶贫周转羊扶贫项目资金20000元。上述两个项目均未实际实施,专项资金51200元全部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50102.63元,其中税金8902.63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41200元;专项资金结余1097.37元。

12、证人郭某2、闫某、翁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大囫囵村)架子牛育肥圈舍建设80000元专项资金扶贫项目的申报材料、拨付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6年1月25日套取2004年(大囫囵村)架子牛育肥圈舍建设扶贫项目专项资金80000元。扶贫项目未实施,80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80075.90元,其中招待费16499.50元、办公费4590元、修缮费2960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2652元、交通费734.4元、其他26000元(杨某2圈舍款25000元、公务费1000元);专项资金超支75.9元。

13、证人郭某2、闫某、郭某1、李某4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恒温库50000元项目资金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6年1月25日套取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薛家营村)蔬菜贮藏加工项目配套工程(恒温库)扶贫资金5万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经康保县统筹,康保县处长地乡将套取的50000元专项资金转入忠义乡政府。

14、证人郭某2、闫某、邢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蔬菜种植100000元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资金的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4年12月30日套取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四号村、处长地村、薛家营村)蔬菜种植项目扶贫资金100000元。项目未实施,100000元扶贫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00005元,其中招待费50元、办公费1980元、修缮费39855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0000元、交通费220元、其他47900元(借款47000元);专项资金超支5元。

15、证人郭某2、高某1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1-2002年康保县处长地乡205000元国债资金项目、200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70000元以工代赈山区饮水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1年9月27日、2001年12月25日、2003年1月9日、2003年1月10日、2003年1月23日分五次套取2001年至2012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国债资金205000万元;于2002年5月15日套取2001年以工代赈山区饮水、小水开发项目资金70000元。上述两个项目未实施,275000元项目资金全部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273436.17元,其中工资等福利性支出67350元、交通费5000元,其他201086.17元(购车164086.17元、电视柜800元、煤款36200元);专项资金结余1567.83元。

16、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薛家营村)土地整理153000元专项资金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土地整理3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拨付凭证、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5年11月11日收到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薛家营村)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153000元,于2009年11月5日收到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30000元。项目未实施,183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83000元,票据在王某某手里。

17、证人郭某2、吴占江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土地整理10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周转棚50000元扶贫资金项目的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7年3月28日收到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100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收到财政局拨付的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周转棚项目扶贫资金50000元。上述两个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150000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49916.4元,其中招待费7631元、交通费1784元、基建款115501元、贷款本息25000.4元;专项资金结余83.6元。

18、证人郭某2、高某1、邢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书证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草籽田建设4620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材料于2004年1月8日套取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草籽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46200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46238元,全部为工资等福利性支出;专项资金超支38元。

19、郭某2、闫某、韩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围栏封育治虫灭鼠1995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6年1月25日套取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围栏封育治虫灭鼠项目专项资金19950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9910元,其中办公费396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5770元、交通费180元;专项资金结余40元。

20、证人郭某2、闫某、翁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舍饲养殖棚舍建设11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于2004年11月19日套取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舍饲养殖棚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11万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11万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09393.12元,其中招待费1233元、办公费1588.8元、修缮费37000元、交通费53187.31元、其他16174.61元(修路费5402元、保险费5822.61元、服务费2250元、沼气施工费1500元);专项资金结余606.88元。

21、证人郭某2、高某1、杨某2、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圈舍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3年6月26日、2003年8月15日、2004年1月28日分三次套取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圈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630000元;专项资金支出600768.55元:其中项目资金支出488815.58元;项目外支出111952.97元,其中招待费33397元、办公费4599.6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2153元、其他71803.37元(借款1000元、贷款本息66928.37元、信访公平牌费2000元、人工费700元、浇地1020元,其他155元);专项资金结余29231.45元。

22、证人郭某2、闫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29043.5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5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6日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两次套取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29043.5元。项目未实施,项目资金29043.5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28666.10元,其中招待费20元、办公费2668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6253.6元、交通费9924.5元、其他9800元(会议费9800元);专项资金结余377.4元。

23、证人郭某2、闫某、翁某、王某4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舍饲圈舍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于2004年12月10日,2004年12月31日分两次套取2004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舍饲圈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267030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261685.6元,其中招待费485元、办公费10133元、税金6867.85元、培训费47540元、工资等福利性开支6700元、交通费4455元、其他185504.75元(借款2600元、扶贫资金3500元、材料12846.15元、取暖费161308.6元、钻井费5250元);专项资金结余5344.4元。

24、证人郭某2、闫某、张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0-200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草籽田补播306000元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于2005年1月20日套取2000年至200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草籽种子田补播项目专项资金30.6万元。专项资金支出305986.30元,其中,项目支出226500元,项目外支出79486.3元。项目外支出包括招待费2305元、办公费2963.5元、工资等福利性开支69537.2元、交通费1329.6元、赞助费1800元、其他1551元;专项资金结余13.7元。

25、证人郭某2、闫某、阴河、高某2、梁某2、王某2、李某3、杨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旱作农业示范区227500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11年1月22日套取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旱作农业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22.75万元。项目未实施,项目资金227500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229031.36,其中招待费48709.5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98700元、交通费67726.6元、保险费13895.26元;专项资金超支1531.36元。

26、证人郭某2、闫某、杨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村、薛家营村、十四股村、大囫囵村)周转羊100000元专项资金扶贫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记账凭证及2006年、2007年、2008年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6年1月5日、2006年1月16日分两次套取2005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脑包图村、薛家营村、十四股村、大囫囵村)周转羊扶贫项目资金100000元。除5064元缴纳养殖业保险外,其余项目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22812.85元,其中招待费4733.5元、办公费370元、税金3119.35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6500元、交通费7000元、其他96154元(贷款71000元、房款10000元、一退双还2000元、罚款3000元、耕地2090元、贷款3000元);专项资金超支27876.85元。

27、证人郭某2、闫某、高某2、王某2、苏某、杨某2、武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封山育林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特别困难奶农补贴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国家级玉米良种补贴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村节水设施建设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张万良村)周转畜牛舍建设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等7村水毁耕地建设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人工造林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项目等8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资金拨款凭证、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09年10月13日套取2009年封山育林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于2008年12月11日套取2008年特别困难奶农补贴项目专项资金135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套取2008年处长地乡国家级玉米良种补贴专项资金40000元,于2009年9月4日套取2008年夏家沟村节水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于2009年9月4日套取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张万良村)周转畜牛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100000元,于2008年8月18日套取2009年处长地乡夏家沟等7村水毁耕地建设项目资金65000元,于2009年1月19日套取2009年人工造林项目苗木款35000元,于2009年9月17日套取2008年处长地乡公益林项目管护费230949元,共套取上述8个项目专项资金376594.9元。上述8个项目均未实施,项目资金376594.9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409451.25元,其中招待费53087.5元、办公费15190.59元、税金3822.8元、培训费6832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68849.51元、交通费56822.85元、其他43358元(借款10000元、补助13000元、抚恤金15000元、煤款5358元);专项资金超支32856.35元。

28、证人郭某2、闫某、武某、刘某、李某2、高某2、杨某3、夏某1、梁某2、李某3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村土地整理项目、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后续产业基地整地栽植费项目、2010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村)周转棚节水蔬菜配套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籽种款、看护费、浇地费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村抚育费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项目、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错季蔬菜种植项目的申报材料、拨付凭证、支出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10年1月26日套取2009年处长地乡夏家沟村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95000元、于2010年12月21日套取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后续产业基地整地栽植费项目专项资金51800元、于2010年9月20日套取2010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村)周转棚节水蔬菜配套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属扶贫资金)、于2010年1月26日套取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籽种款、看护费、浇地费项目专项资金100000元、于2010年4月16日套取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抚育费30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套取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项目资金36566.85元、于2010年9月4日套取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错季蔬菜种植项目专项资金80000元,共计443366.85元。上述7个项目均未实施,443366.85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446026.87元,其中招待费47566元、办公费44490元、税金19364.94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360元、交通费4122.4元、其他329124.53元(购车118984.53元、煤款193640元、民兵训练费12000元、一退双还4000元、押金500元);专项资金超支2660.02元。其中,套取的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错季蔬菜种植项目专项资金80000元,用于处长地乡张万良村、李十营村打井。

29、证人郭某2、闫某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1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退耕还林17550元粮食补助资金的拨款凭证、支出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11年2月20日套取财政局201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一退双还项目补助款17550元。专项资金支出17558元,项目支出1125元(李二营村一退双还),项目外支出16433元,其中招待费500元、办公费8543元、其他7390元(工程款7390元);专项资金超支8元。

30、证人郭某2、闫某、夏某1、李某3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8年至2009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抚育经营费项目的申报材料、拨款凭证、记账凭证、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11年1月20日套取2008年至2009年处长地乡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抚育经营费142450元。项目未实施,套取的专项资金142450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42310元,其中招待费5350元,办公费3960元、交通费3000元、其他130000元(付税务局奖励款50000元、赞助费80000元);专项资金结余140元。

31、证人郭某2、闫某、吴某1、吕某、夏某1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10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夏家沟村)周转棚节水蔬菜配套项目、2010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公益林管护费、抚育费项目的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申报材料于2010年9月20日套取2010年夏家沟村周转棚节水蔬菜配套工程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于2011年1月26日套取2010年处长地乡生态效益林管护费、抚育费75038元,共计125038元。上述两个项目资金,有9500元用于围栏建设,其余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45468.6元,其中招待费12455.6元、办公费4673元、税金2800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33600元、交通费16740元、其他50000元(赞助费50000元);专项资金结余29930.6元。

32、证人郭某2、闫某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5至2009年处长地乡一退双还项目拨款材料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套取2005年至2009年一退双还款156000元。专项资金除6000元支付李二营村一退双还项目,剩下的钱用于2007年至2011年乡政府的日常开支了。

33、证人郭某2、王某5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2年扶贫处长地架子牛育肥项目23万元拨款材料、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4年6月25日套取2002年扶贫处长地架子牛育肥项目资金23万元,项目未实施,系项目外支出项。根据康保县政府统筹调整,处长地乡于2004年6月将套取的230000元专项资金转账至康保县蔬菜市场管理办公室信用社账户。

34、证人郭某2、高某1、贾某5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1年小水开发项目20万元拨款材料、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利用虚假材料于2002年2月9日、2002年11月17日、2004年1月7分三次套取2001年处长地乡小水开发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84000元,其中付招待费70030.8元、办公费31508.53元、税金7600.67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3400元、交通费9960元、其他61500元(杨某2周转羊圈舍20000元、食用菌棚款35000元、修路费5000元、风险押金1500元);专项资金结余1.6万。

35、证人郭某2、闫某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8年夏家沟周转畜猪舍扶贫建设项目拨款凭证、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9年9月4日套取2008年夏家沟周转畜猪舍扶贫建设项目资金5万元。项目部分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3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20090元,其中招待费6690元、办公费6500元、交通费6900元;专项资金超支90元。

36、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3年周转棚资金5万元的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4年12月30日套取2003年周转棚项目资金5万元。项目未实施,50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项目外支出5万元(扶贫资本30000元、付农发有偿资金20000元)。

37、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3年处长地乡农田水利20000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拨款材料、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4年12月30日套取2003年康保县处长地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20000元。项目未实施,20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项目外支出19908元,其中招待费5458元、办公费7190元、修缮费4200元、其他3060元(风险押金2200元、耕地款860元);专项资金结余92元。

38、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2年架子牛育肥50000元项目资金的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4年12月30日套取2002年架子牛育肥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50000元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49982.37元,其中招待费3400元、办公费14560元、医药费3002.77元、汽油费2738.60元、修缮费11281元、小区工程款15000元;专项资金结余17.3元。

39、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6年圈舍建设12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材料、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8年1月29日套取2006年周圈舍建设项目资金120000元。项目未实施,120000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28756.89元,其中招待费57397.5元、办公费11111.66元、税金21086.73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33624元、交通费619元、其他5800元(保险费5800元);专项资金超支8756.89元。

40、证人郭某2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8处长地乡飞播灭鼠100400元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情况说明、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8年1月30日套取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飞播灭鼠项目100400元。项目未实施,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104811.2元,其中招待费44190元、奖金17973.5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2000元、交通费10647.7元、其他30000元(借款30000元);专项资金超支4411.2元。

41、套取2008年康保县处长地乡风沙源治理项目5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50000元。

①证人郭某2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8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拨款凭证、支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08年1月9日套取2008年风沙源治理项目专项资金50000元。项目未实施,50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50000元,其中招待费7152元、办公费3612元、培训费800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895元、交通费602元、其他35935元(考察费35585元、考核费350元)。

42、证人郭某2、闫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良种獭免扶贫项目拨款手续、支出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11年6月13日套取2007年康保县处长地乡良种獭免扶贫项目资金86000元。项目未实施,86000元专项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项目外支出86278.4元,其中招待费29006元、办公费12500元、税金5511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10236.2元、交通费28225元、其他800元(赞助费800元);专项资金超支278.4元。

43、证人郭某2、闫某的证言、北京双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2011年康保县处长地乡以工代赈660000元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凭证、支出票据等证据证实,康保县处长地乡于2011年7月5日套取2011年处长地乡以工代赈项目专项资金660000元。项目小部分实施,168671元用于项目建设,其余项目资金入了小金库。专项资金支出663748.98元。其中专项资金项目支出168671元;项目外支出495077.98元,其中招待费116840元、办公费57971元、税金8715.08元、工资等福利性支出2400元、交通费20544元,其他288607.9元(付税务局奖励款30000元、基地建设费150000元、王某某报销108607.9元);专项资金超支3748.98元。

综合证据8至43,涉案56个项目总支出5814643.12元。其中,被康保县统筹到到忠义乡的50000元、县蔬菜市场管理办公室的230000元、付康保县财政局国债资金20000元、代扣款75000元,处长地乡对上述资金没有控制使用权;有9个项目的1015675.58元专项资金用在项目上;上述款项共计1390675.58元,不应计入王某某滥用职权损失数额之内。

二、受贿罪

2009—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康保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邢某1等9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康保县海河蔬菜合作社负责人邢某1的请托,为解决该合作社项目用地事宜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及日后继续得到关照,邢某1于2017年1月的一天给予王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①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康保县海河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2017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王某某在解决项目用地事宜上对合作社的帮助和以后继续关照,其到王某某位于武装部院里的家里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康保县海河蔬菜合作社负责人邢某1到康保县搞蔬菜种植时,其是县政府副县长。邢某1找其帮忙解决项目土地的事,其帮邢某1协调了乡镇、村的关系,给邢某1解决了1000多亩项目用地。邢某1为了感谢其在农业项目上的支持与帮助,保持与其的良好关系,也为了以后项目开展提供帮助,于2017年1月快过年的时候,到其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③土地承包协议、公证书等书证证实,2013年4月22日,康保县土城子镇义兴店村将300亩集体耕地和850亩部分农户的耕地承包给邢某1的公司经营。

2、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山东西森马铃薯公司康保项目部经理梁某1的请托,为解决该公司项目用地事宜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及日后继续争取项目,梁某1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的一天分别给予王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元和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西森马铃薯公司康保项目部经理。为了感谢王某某在其公司马铃薯项目上的帮助,其于2013年1月份的一天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于2014年1月份的一天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3000元。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山东西森马铃薯公司康保项目部经理梁某1,为了配套好的项目用地,就找其帮忙协调关系。为此,其亲自去乡里、村里协调沟通,给梁某1找到了合适的流转地。梁某1为了保持与其的良好关系,也为了以后项目开展能继续得到帮助,于2013年1月的一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的一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两次共计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河北禹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打井工程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及日后索要工程款上还能得到帮助,2015年冬天曹某给予王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禹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经王某某介绍,其揽上了为河北乾信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信牧业)打井的工程。为感谢王某某在承揽打井工程上的帮助及索要工程款上还能得到帮助,其于2015年冬天,到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0元。

⑵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乾信牧业总经理。2012年,王某某介绍曹某的禹某公司给乾信牧业打过机井,打井工程款共计84.413万元。

⑶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其给曹某承揽了10眼井的打井工程。曹某为了感谢其,于2014年冬天,到其家里送给其10万元现金。

⑷打井合同证实,乾信牧业与禹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打井合同。

⑸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记要、乾信牧业相关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关于打井工程资金拨付的请示、签呈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业务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电汇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康保县扶贫办的收款凭证,禹某公司的收据,康保县财政局关于拨付乾信牧业打井资金的说明、预算拨款凭证、康保县畜牧水产局关于拨付乾信牧业养殖场和屠宰场打井资金的请示等书证证实,禹某公司为乾信牧业的打井资金84.413万元,于2015年5月由县级扶贫资金安排拨付到位。

4、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康保县处长地乡干部牛某的请托,承诺为牛某提拔副科级干部提供帮助。牛某于2010年年底的一天和2010年年底的一天,分别给予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2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其为了能调整为副科级干部,去王某某家里给他送过10000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其为了能调整为副科级干部,去康保县县政府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过20000元现金。两次送钱后都没有得到提拔,2015年年底,其想既然没有得到提拔,就想把送给王某某的30000元要回来。其用其的号码为150××××****的手机给王某某(手机号码为139××××****)发过四条短信,也当面和他要过,但王某某没有给其回短信,也没有给其退钱。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牛某为了让其帮忙提拔副科级干部,去其家里给其送过10000元现金。2011年年底,牛某为了让其帮忙提拔副科级干部,又去其办公室给其送过20000元现金。其给牛某找过相关领导说过话,也给牛某推荐了副科干部,但没有办成。牛某在2015年12月15日给其发过短信,想要把送给其的30000元要回去,其当时由于事多,疏忽了此事,其当时没有理会他,也没有给他退钱。

⑶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牛某是股级干部,属于公务员身份,有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资格,在2010年、2011年处长地乡副科级干部推荐选拔中,是候选人。可能是因为民主测评的时候推荐票不够而没有提拔成。

⑷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提取的王某某手机(手机号码为139××××****)短信收件箱中的电子数据证实,2015年12月15日-17日,牛某给王某某发送了4条短信,因王某某没能将其提拔为副科干部,要求王某某退钱。

5、2010年国庆节,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处长地乡农经站会计贾某1的请托,承诺为贾某1转合同工提供帮助,收受贾某1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处长地乡农经站会计,在乡里干了十多年,一直是个临时工。2010年国庆节,为了让王某某帮忙转个合同工,其到王某某家里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国庆节,康保县处长地乡农经站会计贾某1到其家中,请求其帮助将临时工转成合同工,并送其人民币10000元。后其找过县里相关领导,因为当时政策收紧不给转合同工,这件事没有办成。后来其多次向贾某1提到退钱这件事,让贾某1去其家里取钱,贾某1一直没去取。

6、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康保县处长地乡大囫囵村书记贾某2的请托,承诺为其女儿调动工作提供帮助。贾某2为表示感谢,于2012年冬天的一天给予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至2013年担任处长地乡大囫囵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在处长地乡当党委书记时,是其上级。其大女儿贾某3师范毕业后分配到处长地乡小学教书,丈夫在县城工作,两地分居。2012年冬天的一天,其到王某某家,让王某某帮忙把女儿调到县城小学教书。王某某答应帮忙,其临走时,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0元。过了一年左右,王某某打来电话说康保县南关小学有个空缺,让其女儿去办手续。后来其女儿就调到县城南关小学。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康保县处长地乡大囫囵村书记贾某2到其家中,让其帮忙把女儿调到县城小学教书,其答应帮忙。贾某2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来,其找教育局局长崔某帮忙,把贾某2女儿借调到了康保县南关小学。

⑶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康保县副县长的王某某跟其打招呼,叫其帮忙把一名叫贾某3的处长地乡女教师调进县城。大约过了一年多,其了解到康保县实验小学(南关小学)缺个教师,其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某某,叫他通知贾某3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贾某3就借调到南关小学当老师了。

⑷证人贾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其父贾某2说,到县里找王某某办其调动的事。过了一年多时间,贾某2告诉其借调的事办成了,叫其去县里办手续。2014年3月份,其借调到康保县实验小学(南关小学)。

⑸康保县教育局关于贾某3借调情况的说明证实,贾某3于2014年3月由处长地民族学校借调到康保县实验小学。

⑹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贾某3的学历、工作简历。

⑺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处长地乡大囫囵村书记贾某2到其家中说,想让其帮忙把女儿调到县城小学教书。其答应帮忙,贾某2临走时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来,其帮忙把贾某2的女儿借调到康保县南关小学教书。

7、被告人王某某接受白某的请托,为白某争取造林工程提供帮助。白某为表示感谢,2014年年底和2015年夏天分两次给予王某某人民币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季造林工程开始前,其找王某某说,想争取一个标段的工程。王某某答应帮忙,后来其中了胡某标段的造林工程。同年年底的时候,其为了感谢王某某在其承揽工程上的关照,也为了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了20000元现金。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白某为了感谢其在康保县造林项目上的支持与帮助,并希望在以后的项目上多多支持,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白某的工程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后,又给其送了20000元现金。

⑶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家口市崇礼区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也是白某的朋友。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白某使用张家口市崇礼区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了康保县组织的植树造林工程招投标。

⑷张家口市崇礼区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2014年4月,白某曾借该公司资质进行康保百万亩造林工程投标,工程中标后,签订了合同,工程款结算均通过该公司账户转入及转出,该公司未收任何费用。白某不是该公司员工。

⑸证人贾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至2014年10月底任某保县林业局局长,2014年康保县植树造林工程招投标开始前,王某某就白某做造林工程的事向其打过招呼。

⑹康保县2014年环首都百万亩新型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合同、康保县2014年环首都百万亩新型生态屏障(卧龙图周围山体等、土城子镇胡某)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共康保县委办公室康办字(2014)13号关于印发《康保县2014年度造林绿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书证,可印证白某以张家口市崇礼区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1000亩胡某标段的造林工程。

8、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康保县老嘎苦苣菜农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1的委托,在该公司争取项目和专项资金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6年春节前李某1给予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康保县老嘎苦苣菜农业合作社负责人,2015年,王某某拍板决定把张家口市农工委的供京蔬菜标准示范园项目让其的合作社做了,还给争取了200来万元的专项资金。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帮助,其于2016年春节前,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0元。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其把张家口市农工委在康保县供京蔬菜标准园建设项目交给李某1的苦菜专业合作社来做,为该合作社争取了200万元的项目资金。李某1为了感谢其的支持,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⑶康保县老嘎苦苣菜农业合作社关于预拨供京蔬菜示范园项目款的申请、造价方案、康保县供京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规划、2016年供京蔬菜标准化示范园申报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书证证实,康保县老嘎苦苣菜农业合作社做了供京蔬菜示范园项目。

9、2009年秋天,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康保县处长地乡司机王某3的请托,承诺为王某3妹妹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时任处长地乡党委书记王某某的司机。为了让王某某帮忙找关系给其妹妹安排工作,其于2009年秋天的一天到王某某家给王某某送了20000元。2015年夏天,因事情没有办成,王某某退给其20000元。

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秋天,康保县处长地乡政府司机王某3为了给他妹妹安排工作,让其帮忙。王某3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来,其给找过县里人事局的领导,也打过招呼。因没有给王某3办成事,于2012年将所收的20000元退还给王某3。

三、贪污罪

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即将调离康保县处长地乡党委书记担任政府副县长之际,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处长地乡宣传委员闫某,在保管的专项资金“小金库”中报销其家中固定电话(号码为551****)的缴费发票54张,金额4214元,报销其个人手机缴费票据98张,金额18250元,报销1990年其在康保县张纪中学工作时的饭费收据1张,金额95元,共计22559元,王某某将此款非法占为己有,且非法占有的款项系2011以工代赈处长地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拿来一包已经签了字的开支票据,用信封装着,让其把票报了。这些票是从2005年至2011年开支的发票。其把票据整理好后,算了一下,一共是104330元。这些票是在2011年套取的66万元以工代赈资金中报销的,是分30笔报销的。其中第3笔的8张票据、第4笔的13张票据、第5笔的21张票据、第6笔的12张票据,全部系王某某固定电话551****缴费票,金额分别为970元、1027元、1754元、463元,共计4214元;第7笔的7张票据、第8笔的63张票据、第30的28张票据,全部系王某某个人手机139××××****缴费费票,金额分别为550元、12205元(报销金额误写成12300元)、5400元,共计18250元;第15笔报销票据中的1张餐费收据(金额95元),开票时期为1990年6月6日,当时王某某系康保县张纪中学教师。报销完后,其把104330元报销款转到王某某的卡号为62×××11的银行卡上。

⑵书证固定电话的缴费发票、王某某手机缴费发票、饭费收据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报销号码为551×××8元家中固定电话票据54张,金额为4214元;报销个人手机话费票据98张,金额18250元;报销1990年餐票1张,金额95元,该张餐票的开票时期为1990年6月6日,当时王某某系康保县张纪中学教师。

⑶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王某某的卡号为62×××11的银行卡于2011年8月13日存款104330元。

⑷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其把家里和办公室多年积攒的2005年至2011年的票据装在袋子里交给闫某报销。闫某将这些票据进行整理后,把整理后的票据拿到其办公室让其签了字,并告诉其报销数额大概是10万多元。后来,闫某向其要银行卡号,其把工资卡的卡号告诉了闫某。不久闫某把钱给其转过来,还专门过来告诉其,一共是104330元,让其查收。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这些票,是其多年积攒的一些票据,其中有固定电话、手机的缴费发票,将一张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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