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印度希爱力等男性产品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获不起诉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05-16 阅读次数:
【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罪;不起诉
【公诉机关】S市Y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井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案件结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L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VLDOFIL Super Dower”、“EXTRASUPER TADARISETM”、“Extrd super P-Foree”、“LEVIFILSUPER POWER”等男性产品,后通过微信上对外出售给Y某等人,经检测,上述涉案产品中分别检出西地那丰、伐地那非、达泊西汀、他达拉非成分。经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廉的产品。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L某,了解涉案情况和详细案情,倾听当事人辩解,进行法律分析。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对L某不予批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与L某核对证据材料,之后撰写详细的《建议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意见》。首先,论证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论证书不具有科学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案涉药品在印度可能合法上市,L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后,论证即使认为L某的行为即使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亦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先向市院汇报,后又通过检委会讨论,对L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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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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