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5年)杜某强奸案-负有教育职责人员与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12-21 阅读次数:
杜某强奸案-负有教育职责人员与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教育职责人员 精神发育迟滞 无性防卫能力 违背妇女意志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某(女,2007年12月出生)从小智力残疾,其父亲去世 母亲失踪,由奶奶和姑姑先后监护,2020年9月起到涪陵某中学读初中。 被告人杜某是该校在职教师,2022年9月起担任陈某某所在班的语文老师。2023年6月一天的上午、下午,杜某在自家卧室内与陈某某分别发生 1次性关系。2023年8月一天的上午、下午,杜某在自家卧室内与陈某某 分别发生1次性关系。同年8月17日,陈某某的姑姑得知杜某与陈某某电 话通话中说下流话,之后得知陈某某被杜某性侵,遂于同月23日向公安 机关报案。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杜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6日,经鉴 定,陈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渝0102刑初55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被告人杜 某终身从事教师职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渝 03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是构成强奸罪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 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 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上述规定,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 员性侵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强奸罪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般表 现为行为人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被告人杜某作为被害人陈某某(时年15岁)的 语文老师,对陈某某负有教育职责,从形式上看,杜某对陈某某未采用 暴力、胁迫等手段,双方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从实质上看 ,陈某某智力低下,对是非判断能力差,经鉴定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无性防卫能力。杜某在明知陈某某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与其发 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法释〔2023〕3号)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本案中,被告人 杜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系陈某某老师,杜某对被害人负有特 殊职责,其行为属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故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要旨
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 生性关系的,是构成强奸罪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未成年女性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 滞等经鉴定系无性防卫能力,行为人明知该未成年女性精神状况仍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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