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5年)马某兵故意杀人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应予充分体现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12-24 阅读次数:
马某兵故意杀人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应予充分体现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被害人过错 认罪悔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兵与被害人王某(女)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马某兵与王某关系恶化。2023年6月 26日8时许,马某兵因婚姻家庭纠纷将妻子王某拖拽至其白色越野车内,行至山西省壶关县某村附近山中一条土路上停车,后二人在该车辆后 排发生争执。当日12时许,马某兵使用细绳、单肩包肩带勒王某的脖子 致其停止反抗,又使用透明塑料胶带缠绕王某头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马某兵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7441元(币种下同),后马某兵的亲属主动代马某兵缴纳民事赔偿款 50000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晋04刑 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侦查机关扣押白色越野车一辆、移动电话一部,应返还车辆和手机所有人。三、被告人马某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刘某英、王某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441元(被告人马某兵亲属主动 代马某兵缴纳的民事赔偿款50000元,全部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 某英、王某兵)。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晋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兵故意杀害妻子王某,其行为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难以 控制的极端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 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马某兵预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马某 兵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其与妻子即被害人王某之间的矛盾,反而采 取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实施了杀人行为,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明显过错。本 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马某兵在案 发前为挽救婚姻、家庭,多次同被害人沟通未果,案发当日因再次发生 争吵而激情杀人。马某兵虽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对马某兵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对案发具有明显过错的,即使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亦应当充分考虑该被害人过错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裁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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