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25年)孙某钢故意伤害案-实际伤害对象与意图伤害对象不一致的处理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3-21 阅读次数:
孙某钢故意伤害案-实际伤害对象与意图伤害对象不一致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9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打击错误/危害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钢及其家人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X弄X号401室,其与住同楼301室的被害人朱某英因地板声响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6年8月16日20时许,在朱某英家做客的左某琴、陈某珍得知此事后,遂上楼与孙某钢夫妇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肢体冲突。被害人朱某英听见争吵声后,也欲上楼理论。其间,孙某钢将家中瓷质汤碗砸向家门口的左某琴、陈某珍二人,但是汤碗却击中刚刚上楼的朱某英脸部,致朱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钢故意伤害左某琴、陈某珍的行为却造成朱某英轻伤的结果,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钢因相邻纠纷引发争执,并致使冲突升级。孙某钢在视线范围内仅能见到左某琴、陈某珍,将汤碗砸向二人,却击中二人之外的朱某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打击错误。孙某钢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已经充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意图伤害的人与实际伤害的人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
意图伤害甲而实际伤害了乙,造成乙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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