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律师再次成功办理一起侵权犯罪嫌疑人释放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2-05 阅读次数:
苏义飞、金子建律师代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当事人获释放
2026年1月29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苏义飞、金子建成功代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经过专业法律分析与积极沟通,当事人Z某在拘留37天后获准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29日由湖州市看守所释放。该案展现了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对情节认定、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及强制措施必要性等方面的精细把握,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家庭伦理与人道主义的兼顾。
案件背景:童装店主的“不知情”销售
Z某是一名长期从事童装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从线下门店到拼多多平台开设“某某精品童装屋”,主营各类童装。2025年12月23日,因涉嫌销售印有NBA球队相关图案的儿童篮球服,Z某被浙江省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接受委托后,苏义飞律师及其团队迅速开展案件分析、证据梳理与法律检索,发现本案在行为定性、主观明知、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显著辩护空间。
辩护核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重大争议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中,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围绕以下几大核心论点展开辩护:
一、涉案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存疑
律师通过检索中国商标网官方数据库指出,涉案NB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含“童装”(独立编码C250005)。在我国商业与法律实践中,“童装”已被确立为独立商品类别,与成人服装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场景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Z某销售的童装可能并不属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
二、商标图案缺失核心元素,不构成“相同商标”
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要求与被侵权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涉案童装上的图案删除了原注册商标中的关键文字部分(如“CHICAGO BULLS”“LOS ANGELES”等),仅保留图形元素,不具备原商标的整体识别体系,不属于刑事打击范畴。
三、主观上缺乏“明知”故意Z某长期专注童装销售,对NBA品牌体系缺乏认知,其店铺宣传中也从未使用NBA相关关键词。涉案商品系上游厂家主动提供,其销售行为未获取超额利润,不符合“明知假冒仍销售”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
四、情节轻微,具备自首与配合态度Z某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阶段均主动配合、如实陈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无逃匿或串供风险。
五、家庭情况特殊,羁押必要性低Z某育有两名年幼子女,儿子年仅两岁,依赖母亲全天照料。羁押不仅影响其个人,更对幼儿成长造成次生伤害。取保候审既可保障诉讼进行,也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案件结果:取保候审决定彰显司法温度
2026年1月29日,经某某县公安局决定,Z某因取保候审获释。该决定既是对案件定性争议的审慎对待,也是对辩护意见中关于“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小、家庭情况特殊”等情节的认可。
苏义飞、金子建律师表示:“本案再次提示,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中,不仅要关注构成要件是否符合,也要深入行为背景、主观状态与社会效果。刑事手段应恪守谦抑性原则,防止民事侵权问题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
律师简介
苏义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十多年,尤其在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善于从证据细节、法律适用与人性关怀等多维度开展辩护,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个案中的司法公正。
金子建律师坚信专则精,精则强,有限的时间只有足够的聚焦,才能产生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从业以来,金子建律师一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将所有时间投入到刑事案件的研究与代理,刑事办案能力的打磨与精进。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善于与当事人、家属及办案人员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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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