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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三十:一时贪念盗走山地车,苏义飞、李琦律师有效辩护助大学生获不起诉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3-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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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盗走山地车,苏义飞、李琦律师有效辩护助大学生获不起诉

2026年3月,安徽某某大学在校学生Y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金额3396元,面临刑事追诉风险。但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两位律师的专业辩护下,Y某最终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得以保留学籍、继续学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5年2月19日清晨,Y某途经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与安庆路交口附近,发现一辆未上锁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时心生贪念,将车辆骑走自用。被害人发现后报警,警方于同月24日立案侦查。同日,Y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到案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盗车辆被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Y某也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琦、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情,提出Y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两位律师结合Y某系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Y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决定对Y某不起诉。

“这个结果对他来说是人生的转折点。”辩护律师苏义飞表示,“能够在学生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不仅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更是对他未来的保护。”

辩护律师李琦也提醒广大青年学生:“法律意识不可缺失,贪念一时可能带来终身遗憾。守住底线,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展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早期介入、有效辩护的重要作用,为类似轻微犯罪情节的在校学生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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