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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39:有效辩护助国企员工盗窃案获不起诉 成功保住岗位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6-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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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李琦律师有效辩护助国企员工盗窃案获不起诉 成功保住岗位

2026年5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共同辩护的L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决定性成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为由,依法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为当事人保住了事业单位编制工作,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职业生涯终结。

2026年4月2日晚,L某在合肥市某某区临泉东路与通达路交口东北角某某学校西南门附近,将被害人S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喜德盛牌急速6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428元。次日,公安机关将L某抓获,涉案自行车被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苏义飞、李琦律师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情,深入分析法律适用。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提出层次分明的辩护意见。

辩护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对当事人的最大影响不在于刑期长短,而在于定罪本身——一旦被判处刑事处罚,按照相关规定,国企员工将被开除处分,职业生涯将彻底断送。因此,辩护人确立了“不起诉是唯一目标”的辩护策略。

在此思路指导下,苏义飞、李琦律师一方面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协助当事人于2026年5月14日向被害人赔偿5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另一方面结合L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同时,辩护团队积极向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根据相关规定,有影响力或拟不起诉的案件应通过听证会程序,召开听证会往往意味着检察官倾向于从轻处理。听证会上,律师充分阐述了当事人作为国企员工一旦获刑将面临的严重后果。辩护律师以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情理说服力,努力争取所有参与听证人员的认可。

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L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L某不起诉。

“这个结果对他来说是职业生涯的转折点。”辩护律师苏义飞表示,“作为国企员工,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面临处分,更可能被开除公职,十几年打拼的成果将毁于一旦。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既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也是对他未来人生的保护。”

辩护律师李琦也提醒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可缺失,贪念一时可能带来终身遗憾。守住法律底线,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和事业的负责。一旦涉罪,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最佳结果。”

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早期介入、有效辩护的重要作用。苏义飞律师执业十余年,办理刑事案件超千件,无罪案例累计39起。本案中,辩护团队围绕“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并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取得不起诉的辩护成果,为类似轻微犯罪情节的国企员工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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