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多次亲昵继女被控猥亵儿童罪,苏义飞、金雨爽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7-23 阅读次数:
继父多次亲昵继女被控猥亵儿童罪,苏义飞、金雨爽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2026年7月22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雨爽律师成功办理一起继父因多次亲昵继女被控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当事人D某在被羁押后获释。
辩护策略: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证行为不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罪是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保护性罪名,其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望的猥亵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接触行为缺乏这一主观故意,即便客观上存在不当的身体接触,也不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苏义飞、金雨爽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并全面了解案情。经过深入分析,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亲额头”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特征。
辩护律师指出:
第一,行为缺乏性刺激的主观故意。 D某对继女亲额头的行为,系日常生活中父女之间表达亲情的正常举动,而非出于追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望的目的。在继父女共同居住的家庭环境中,长辈对晚辈表达关爱的亲昵行为,与刑法所规制的猥亵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行为不符合猥亵罪的客观特征。 猥亵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渐进性、挑逗性等特征。而“亲额头”发生在家庭日常场景中,行为公开、短暂,且继女并未表现出异常情绪或回避行为,完全不符合猥亵犯罪的典型样态。
第三,家庭矛盾背景不应成为入罪依据。 本案发生于夫妻离婚纠纷期间,控告方系继女生母,存在利用刑事手段解决家庭纠纷的嫌疑。如果仅因家庭矛盾激化就将日常亲昵行为拔高为刑事犯罪,不仅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因家庭成员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二次情感创伤。
三、案件结果:羁押30天,当事人获释
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围绕“亲额头”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核心辩点,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家庭伦理边界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
经过辩护律师的有效沟通与论证,2026年7月22日,SX县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D某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根据SX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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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