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苏义飞律师参加本所第163期刑事下午茶案例点评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5-08-09 阅读次数:
作者:苏义飞律师
一、关于卢某涉嫌受贿案点评
问题:
1.卢二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点评:
1.卢大、卢二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如果构成共同受贿罪,怎么区分卢大是既遂还是未遂?受贿罪既遂标准采用的是控制说,卢大控制不了这笔钱,所以无法构成既遂。共犯不能同时存在一个既遂一个未遂。所以两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卢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不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卢二可能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斡旋受贿行为如何认定罪名?主要看近亲属身份。近亲属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定受贿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附参考依据: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2206页: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之所以将这两种人的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者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是过往甚密,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他们斡旋受贿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关于企业家王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点评
问题:
1.项目是合法立项的,为什么会出现违法图斑?
2.当地镇政府第一次下达违法通知书是什么时间?镇政府下达违法通知书理由是什么?
3.第一次下达违法通知书时已经销售多少吨石方?
4.项目前期设计方案中的石方量约25.5万立方米,大约重量是多少吨?施工方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若石方密度是2.6万吨/立方米,25.5x2.6=66.3吨
5.削坡产生的土石根据其质量由施工方处置是否包含销售?施工方处置除了销售还能怎么处理?削坡产生的土石是否可以定性为废石?
6.开采行为是否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观点:
1.本案实际开采量是64万吨与设计方案中的石方量25.5万立方米(约66万吨)接近,并不存在明显的超越开采行为。被告人开采矿石是为了保护财产、排除安全隐患的避险行为,则应当认定其为刑法允许实施的合法开采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非法性,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生态环境,主要打击的是非法开采、越界开采,并不是违规销售问题。非法采矿罪的对象矿产资源应系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人工开采后的剥离物、废石,并非经地质作用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对象。
附参考依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李某非法采矿案》裁判要旨:在非法采矿案件中,应当准确认定被告人开采矿石行为的非法性。若被告人开采矿石是为了保护财产、排除安全隐患的避险行为,则应当认定其为刑法允许实施的合法开采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非法性,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对于同一案件中同一被告人既有避险行为又有非法开采行为的,应当作出明确区分,分别依法进行裁判。
《(2023年)徐某某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罪的对象矿产资源应系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人工开采矿石后的剥离物、废石,并非经地质作用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对象。
三、关于戚某某故意杀人案点评
问题:
1.左某借故下车,戚某某是否明知左某下车报警?
2.戚某某滞留车内目的是不是等候警方过来处理?
观点:
1.无论是被告人本人报警或由他人报警,也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候警方处理的目的,即可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视为自动投案。
2.宣告失踪不等于宣告死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代管,但是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戚某某已经收监不具有代管能力。即使代管,代管人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不能用代管财产赔偿死者家属从而造成代管财产损失。
附参考依据:
【第394号】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无论是被告人本人报警或由他人报警,也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候警方处理之目的,即可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视为自动投案。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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