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苏义飞从亲办多起诈骗无罪案例分析诈骗罪辩护的五大核心要点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4-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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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从亲办多起诈骗无罪案例分析诈骗罪辩护的五大核心要点

在刑事辩护领域,诈骗罪因其构成要件的复杂性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界限模糊,历来是争议高发地带。近年来,随着“套路贷”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加大,诈骗罪案件的辩护空间与挑战并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及其团队,凭借对刑法理论的深刻把握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近期连续办理了多起诈骗罪(含无罪、撤案、重罪改轻罪)典型案件。包括:O某诈骗案(羁押八个月后获不起诉)、某公司虚假宣传涉诈骗案(侦查阶段获撤案处理)、X某涉嫌套路贷诈骗270余万案(诈骗罪被拿掉,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等。基于上述亲办案例,苏义飞律师系统梳理了诈骗罪无罪辩护的五大核心要点。

一、精准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苏义飞律师指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欺骗程度与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仍有履约意愿;而刑事诈骗则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

在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公司虽使用了“调节身体机能”“抑制癌细胞”等夸大性宣传用语,但产品真实存在且有价值,消费者并非“无对价交付财物”。苏义飞律师团队论证该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行政违法,而非刑事诈骗。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二、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依据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但不能仅凭口供认定,需从客观行为推导。苏义飞律师强调,以下情形通常阻却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借款后持续还款,无逃匿、转移财产行为;

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挥霍、赌博;

事后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主动弥补损失。

在X某涉嫌套路贷诈骗案中,X某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一致,未虚增债务。借款人明知高额利息,仍自愿多次借款。苏义飞律师指出,这属于高利贷而非“套路贷”,X某仅具有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无非法占有本金之意图。最终检察院剔除诈骗罪指控,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量刑建议大幅下降。

三、厘清“高利贷”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

苏义飞律师引用张明楷教授观点强调:“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易将高利贷行为直接定性为套路贷诈骗。但真正的“套路贷”是制造虚假债权债务,通过虚增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而高利贷仅是约定较高利息,借贷双方对利息明知且自愿。

在X某案中,苏义飞律师详细对比了银行流水、借条及还款记录,证明不存在虚增债务、空白合同、单方认定违约等行为,成功将案件性质从“诈骗”扭转为“民间高利贷”,为后续去掉诈骗罪奠定基础。

四、重视“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因果关系审查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处分财产。若被害人并非因虚假信息交付财物,或对交易本质有清晰认知,则不构成诈骗。

在O某诈骗案中,O某所在公司从事房产抵押贷款中介服务,检察机关曾指控其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垒高债务骗取财物。苏义飞律师团队通过三次申请调取证据、逐页阅卷,证明借款人均明知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方式,不存在被“虚构事实”诱导处分财产的情形。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O某在被羁押八个月后无罪获释。

五、善用“刑法的谦抑性”与“行政、民事优先”原则

苏义飞律师认为,对于能够通过民事、行政途径有效救济的行为,不应轻易启动刑事追诉。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明显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考虑适用刑罚。

在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苏义飞律师明确提出:涉案宣传行为即使违法,也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消费者可通过民事途径索赔。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属于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该意见被采纳,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撤销。

结语:专业辩护是守护正义的最后防线

苏义飞律师表示,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还原交易本质、严格对照犯罪构成”。律师不仅要敢于辩护,更要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三层面构建逻辑闭环。通过上述多起无罪、撤案、改轻罪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中,为当事人守住自由的底线。

苏义飞律师团队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秉持专业、敬业、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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