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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十八:投资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终获不起诉决定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3-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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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涉嫌传销被公诉,律师据理力争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2年3月,由苏义飞、蒋宗任律师共同辩护的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经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D某曾因投资“xxx”平台被卷入传销案,下线人数被认定达数万人,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经律师介入辩护,案件最终迎来转机,当事人得以恢复自由、重归正常生活。

案情回顾:投资行为被误读为传销组织

D某因参与“xxx”平台投资,被公安机关认定其在该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5万余人,层级达25层,获利11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据平台数据、资金流水及相关人员供述,认为D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D某不构成犯罪

苏义飞、蒋宗任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并对D某进行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经分析,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几点关键辩护意见:

层级与下线人数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公安机关认定D某下线人数庞大,但该数据系平台自动生成,无证据证明D某主动发展下线。相关下线人员如李某4、袁某2等人均未指认D某,证据链断裂。

D某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D某仅为普通投资者,未参与平台运营、宣传或培训,未承担管理职责,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组织者、领导者的定义。

收益为投资所得,非传销获利

D某获利11万元系平台投资回报,已主动退还,且无证据证明该收益来源于发展下线或骗取他人财物。

与其他涉案人员行为模式不同

公安机关提供的其他涉案人员材料中,李某4、刘某1等人均存在宣传、授课、管理群组等行为,与D某单纯投资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能类比认定。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轮沟通与法律论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D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依法对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结语: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苏义飞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投资行为’与‘传销组织行为’的边界。当事人虽身处传销平台之中,但其行为并未超出普通投资者的范畴。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事实的尊重、对证据的严谨、对每一个当事人的审慎对待。”

蒋宗任律师也提醒公众,在参与新兴投资模式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因平台性质不明而卷入法律纠纷。同时,若遭遇类似指控,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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