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200余万元案辩护重大突破: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5-05 阅读次数:

诈骗200余万元案辩护重大突破: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办理取保候审
2026年4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取得关键进展。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Y某(化名),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经两位律师依法提交《不批捕意见书》并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观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Y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Y某已于2026年4月30日重获人身自由,得以回归家庭、照顾幼子。
案情回顾:介绍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突冻结致案发
据律师会见及现有材料显示,Y某曾向报案人方某某高息借款,尚有部分欠款未还清。2026年2月,Y某介绍方某某在“某某扑克”平台从事“3.5换U”虚拟货币兑换活动,双方约定Y某应得的收益直接用于抵扣其欠款。方某某本人全程亲自操作,其投入的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平台账户,从未经Y某之手。2026年3月,该平台突然冻结用户资金,导致方某某无法提现,Y某本人投入该平台的自有资金也一并被冻结。方某某随后以被诈骗为由报案,涉案金额指称达200余万元。
临危受命:律师迅速介入,精准确定辩护策略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后,Y某及其近亲属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担任辩护人。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Y某,详细核对了案件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情况,敏锐地发现本案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疑问:Y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资金从未经Y某控制,其本人同样遭受财产损失。
律师认为,本案更接近于因虚拟货币平台违约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诈骗。为此,两位律师迅速拟定《建议对Y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批捕的意见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及口头辩护意见。
辩护核心:四重理由说服检察机关不批捕
在不批捕意见书中,苏义飞、金子建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四方面理由:
实体上不构成诈骗罪:Y某介绍行为属于中性信息传递,方某某自主操作、自担风险;Y某未占有、控制或处分方某某资金,反而自身资金也被冻结,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证据未达逮捕证明标准:在“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两个关键环节均无扎实证据,远未满足《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
无社会危险性:Y某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主动配合到案并如实供述,有固定住所,取保候审足以保证诉讼进行。
家庭特殊困难:Y某离异,独自承担四岁半幼子的抚养费,系孩子唯一稳定经济来源,羁押将对其家庭造成不可逆损害,取保更合人情法理。
结果喜人:检察院采纳意见,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执行取保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下对Y某批准逮捕不符合法定条件,亦无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Y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算,并由保证人W某履行监督义务。
律师提醒:涉案金额高不等于必然逮捕,专业辩护至关重要
成功取保后,苏义飞律师表示:“本案涉案金额虽然高达200余万元,但辩护人通过细致梳理案发经过、资金流向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本案缺乏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的错误羁押。这再次说明,高额涉案金额并不等同于必然逮捕或定罪。在审查逮捕的‘黄金7天’内,专业、及时的辩护介入至关重要。”
金子建律师也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容易引发刑事风险。一旦被卷入类似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会见了解真实情况,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证据证明力”等核心要素展开有效辩护,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等最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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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