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9-25 阅读次数:

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2026年9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及“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案传来捷报。 经过两位律师的专业辩护与有效沟通,犯罪嫌疑人H某于2026年9月24日被S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案情回顾:职业打假引发刑事风险
据悉,犯罪嫌疑人H某因涉嫌参与“L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被S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S县看守所。案件起因于H某等人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在超市购买过期或“三无”产品后,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等方式,向商家索要惩罚性赔偿。
案发后,H某家属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迅速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核心辩护:法理与情理并重,论证无社会危险性
在申请书中,苏义飞、李井方律师从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案件事实三个维度展开了严密论证,主张H某的行为不应轻易被犯罪化,且其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首先,律师强调了“不得轻易将维权行为犯罪化”的刑法立场。 辩护人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指出,职业打假作为公权力打击假冒伪劣的有力补充,其维权人的利益应优于违法相对方的利益。动辄将维权行为当犯罪处理,反而会助长制假售假的气焰。
其次,律师指出H某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24年最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法律并未禁止,消费者仍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H某购买过期、三无产品并全程录像,随后向市监局举报,其行为方式合法,并未虚构事实。
再次,律师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度剖析。 辩护人指出,H某收到的赔偿金额均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赔偿幅度内(1000元以内),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向市监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救济途径,将商家本应承受的法律后果说出口,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恶害”或“威胁”。结合“郭利案”的判例精神,H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律师综合评估了H某的社会危险性。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且案件主要证据已固定,加之其有稳定的家庭和婚恋关系,不具备逃跑、串供或实施新犯罪的现实危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案件结果:正义虽迟但到,取保候审成功
S县公安局经审查,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H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9月24日起算,并责令其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此次成功取保,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审慎适用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辩护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处理中的专业价值。 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表示,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辩护,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
撰文:苏义飞、李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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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