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元阳县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之十二: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组织者终陷牢狱之灾典型案例
来源:www.055112.com 日期:2026-01-06 阅读次数:
元阳县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之十二: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组织者终陷牢狱之灾典型案例
元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引用法条 (1)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多次组织13岁至14岁不等的多名未成年人在元阳县、蒙自市等地KTV从事有偿陪侍,每人每次的陪酒费为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白某从中抽成获利。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白某组织14岁至17岁不等的多名未成年人,在元阳县某KTV从事有偿陪侍,并从中抽成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市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对组织者的刑罚,彰显了法律对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零容忍,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潜在的违法行为,警示那些企图利用未成年人谋取私利的人不敢轻易涉足,同时依法打击此类行为也能促使娱乐场所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规范管理,拒绝接纳未成年人和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推动娱乐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理应在学校接受教育,在家享受父母的关爱,然而却有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他们,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控制能力差的弱点,组织、诱导辍学未成年人从事谋利性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同时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应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形成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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